为了进一步遏制去年
5
月份以来及当前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出现较大幅度上涨的势头,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协调发展并确保人民群众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2008
年
1
月
14
日国务院召开了
“保障市场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的电视电话会议。云南省人民政府和楚雄州人民政府也相继召开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的电视电话会议。
楚雄州发改委把贯彻落实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当作当前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国务院、云南省人民政府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召开的“保障市场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分析我州市场情况和价格形势,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加强市场监管,使“保障市场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一是于
1
月
14
日下午召开了州、县(市)发改委分管价格的领导和价管股室负责人参加的价格工作座谈会,研究部署我州价格监管工作,确定暂不出台本地区新的调价政策,稳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根据价格管理权限,明确我州城镇供水、城市公交等公用事业价格和旅游景点门票价格一季度一律不得提高,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一律不得提高,医疗服务价格一律不得提高。
二是根据国家和云南省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办法,制定了《楚雄彝族自治州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办法》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于
2008
年
1
月
25
日公告实施。《楚雄彝族自治州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成品粮、食用植物油、猪肉、牛奶、液化气等重要商品的经营单位价格调整一次调高价格达到
4%
以上、
10
日内累计调高价格达到
6%
以上、
30
日内累计调高价格达到
10%
以上的,必须在价格调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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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内向州发改委上报书面调价备案报告说明调价理由,履行规定的调价备案程序,即实行调价备案制度。
三是研究制定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的措施和方案,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主要是向社会和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收费单位广泛宣传
2008
年
1
月
13
日国务院第
515
号令(即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建立价格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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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查处价格举报案件;在发生价格异常波动时,立即组织有针对性的检查和巡查,依法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对《楚雄彝族自治州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办法》涉及的经营单位进行重点监管,对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四是注重价格违法行为的事前预防,提高经营单位价格自律意识、促进依法经营。
1
月
25
日下午,州发改委牵头与楚雄市政府共同组织召开了有州、市部分行业协会、楚雄城区大型商场、超市、综合农贸市场、汽车客运企业、液化气及成品油经营单位、农资经营企业、城市供水供电企业、主要旅游风景区等相关经营单位参加的
“
2008
年楚雄州(市)价格政策告诫会”;
1
月
29
日上午由州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牵头,与楚雄市发改委联合组织召开了有楚雄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楚雄州、市运输公司,楚雄城区五个客运站负责人参加的规范春运旅客运输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会,在进行政策提醒的同时安排部署客运经营企业把统一规范的线路价格标价签贴到车内醒目位置(公示到车),便于乘客明白消费和实施监督,并向驾驶员发放《客运价格政策告诫书》。
五是健全我州价格监测、预警和应急机制,密切关注重要商品价格变化及其影响,制定了价格应急预案。重点对粮油肉蛋奶等食品和重要的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动态监测预警,严格执行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反映苗头性、趋势性的价格问题,及时向州委州政府报告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及时调处和化解价格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