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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8-01-25

 

 

楚雄彝族自治州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1

 

 

现公布《楚雄彝族自治州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 ( 国家发展改革委 58 号令 )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重要商品和服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制度。

第二条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时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并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备案。

第三条   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应当遵循经济规律,有利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

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

第四条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可以对下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及服务实行调价备案:

(一)成品粮及粮食制品;

(二)食用植物油;

(三)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

(四)乳品;

(五)鸡蛋;

(六)液化石油气;

(七)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第五条    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根据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商品范围及当地市场情况确定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列出调价备案的商品和服务及企业名单,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目录及时进行相应调整,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并报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列入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调价备案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价备案,同时抄报当地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七条   调价备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地点、规模、产权隶属关系及近三年经营情况 ;

( ) 经营情况:包括经营的主要商品、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纳税等;

( ) 价格情况:包括现行价格及在同行业中的水平、拟调价格及在同行业中的水平、调价幅度及总额、调价后对企业及市场的影响分析等 ;

( ) 调价理由:包括进货成本、流通费用、利润和税金等实际成本费用变化、对比分析及企业认为应当调价的其它理由和依据。

第八条   批发、零售企业办理调价备案手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调价后 24 小时之内将书面调价报告报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时报当地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 ) 一次调价幅度达到 4% 及以上;

( ) 十日内连续调价幅度累计达到 6% 及以上;

( ) 三十日内连续调价幅度累计达到 10% 及以上。

调价备案报告应当包括本办法第七条的相应内容。

第九条   大型超市由超市法人负责备案;连锁经营的加盟零售商店由加盟店法人负责备案;统一配送、统一制定价格的,由制定价格的连锁店经营者负责备案。

第十条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理调价备案书面调价报告(以送达签收日期为准)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告知提交报告的批发或零售企业;如认为企业调价不合理,要责令经营者恢复原价或降低调价幅度;否则视为同意。调价备案实行后,要及时抄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时通报调价备案企业所在的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一条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列入调价备案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可以限定具体产品的进销差价率。

第十二条   州、县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对在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或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 ) 未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的;

( )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备案的;

( ) 不执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

( ) 不按照规定说明调价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

( ) 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的;

( ) 违反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其它行为。

第十三条   州、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及服务,以及可能涉及的相关商品及服务,应当加强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的监测、预警,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楚雄州调价备案商品目录

调价备案品种

价格

形式

执行范围

楚雄市辖区执行企业

1

成品粮(粳米)

批发价

零售价

批发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批发企业

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商场

云南楚雄国家粮食储备库

2

食用植物油 ( 菜籽油、调和油、大豆油、花生油 )

批发价

零售价

批发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批发企业

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商场

楚雄市鹿城大厦

楚雄市人民商场

楚雄市天顺超市

3

猪肉及其制品

批发价

零售价

批发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批发企业

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商场

楚雄市鸿福购物广场

楚雄市天顺超市

4

牛奶(纯奶)

批发价

零售价

批发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批发企业

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商场

楚雄汇东乳业有限公司

5

液化气(瓶装)

批发价

零售价

批发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批发企业

零售企业:相关企业零售点

云南楚雄石化燃料股份有限公司

说明:执行企业属于批发企业的备案批发价,属于零售企业的备案零售价,属于批零兼营的企业备案批发价和零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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